6月26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本院在审查案件材料中发现黄某在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涉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本院依法对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综合运用在案证据,结合黄某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等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2024年5月8日,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后于2024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2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依法打击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确保惩治毒品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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